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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

2022-03-04 11:44:52 中国质量报

签收不等于认可商品质量 赠品质量不过关商家不免责 明确直播各方责任

最高法就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

本报讯 (记者 张文礼)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共20条,将自今年3月15日起实施。

消费者网购时,经常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相关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同时,《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店铺转让是平台内经营者的惯常行为,但部分经营者转让店铺后并未进行信息变更公示,导致后续经营者在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况时产生纠纷。《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备受公众诟病的网络“黑灰产”问题,《规定》剑指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以此来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奖品、赠品等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是消费者网购维权的常见情况。对此,《规定》明确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针对日常网络消费中,部分经营者会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又拒绝兑现承诺的问题。《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针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等多种情况,明确支持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维权举措。

《规定》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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