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国栋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应该说,建立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既为商事登记行为赋予了新内涵,更是一个制度创新,满足了市场主体期待。要知道,市场竞争充满不确定性,竞争失败、判断失误等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以往面对这种情况,企业要么咬牙硬挺,要么破产清算。尤其市场经济是复杂多变的,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因素中,确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这类因素不是企业主观导致的,由此导致破产清算,的确非常可惜。
在此情境下,引入歇业这个“第三种形态”,建立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既可满足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新条件下衍生出来的商事主体登记需求,从制度安排上丰富细化商事登记类别,又可以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维持的成本。此外,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这一商事登记的改革新举措,也有助于与国际相关规则对接。
进一步来说,歇业并不必然导致市场主体被注销,而是基于现实考量,让市场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停止营业,保留市场主体资格,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恢复营业。这就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一些主体面临暂时的经营困难,且这些困难通常是出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方面原因。同时在歇业期间,无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注销,市场主体扛过困难期后,可以直接开始营业,无需再申请设立登记,还可以继续保有企业名称、商标、专利等,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这不仅回应了市场主体的关切,且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一个多赢态势。
实际上,建立类似的歇业制度除了域外,此前我国已展开地方试点摸索并取得良好效果。比如去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就明确,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此次《条例》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审时度势,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无疑更加成熟和可行。
需要补充的是,虽然建立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利好俱在,后续效果值得期待,但也不能一“歇”了之,“歇后监管”还要配套加强。在市场退出制度探索中,应注意进一步区分“善意”或“恶意”的商事主体,加强事后监管,特别是要联合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好配套制度措施,注意歇业公司与经营异常公司等的区分,以防被个别企业借机假戏真做、浑水摸鱼。
《中国质量报》【八面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