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建华)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并重点强调了“商业道德”。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解释》指出,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
《解释》明确,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商业宣传。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根据《解释》,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解释》还明确,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