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腌酸菜用脚踩、木薯粉冒充红薯粉、火腿肠车间脏乱差……近期曝光的一系列食品安全相关事件引发人们担忧。不少人认为,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环境之所以不尽如人意,根本原因是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较低。而要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提高违法成本是关键。
关于加大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英国,食品安全违法者最高可被判处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在韩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责任人可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巨额罚款。而在我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他建议,应上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上限,将违法成本提高50倍~100倍。
洪明基大幅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所寄望达到的,其实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说的目的——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表示,食药安全底线不能触碰,要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事实上,对于重典整治食品安全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业界早已达成共识。近些年,我国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食品行业市场治理力度,食品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施重典、出重拳,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食品行业市场变得更为复杂,不仅产生许多新问题,一些旧问题也会反复出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我们知道,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刑事处罚的立案标准较高,违法行为人承担刑责的案例并不多。民事责任中虽然规定了连带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内容,但现实中被侵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诉求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渠道并不顺畅,意图通过赔偿条款获利的“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一直得不到认可,惩罚性赔偿的实践作用不明显。在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人更多是受到行政处罚。不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力度尚显不足。如《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相对于违法收益而言,力度并不算大,对违法行为的警示作用有限。
若法律缺乏威慑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则不惮于触碰法律红线,而其他眼红的商家也会铤而走险,加入违法行列中。面对这种情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违法成本,是必然之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开展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发挥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作用,无疑是非常有效的办法。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可以很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难问题,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例如,2020年4月,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对某火锅店使用“地沟油”案作出判决,火锅店老板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支付惩罚性赔偿款近450万元。
这一案例颇具示范效应。刑事加民事的严厉惩罚,足以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它也警示试图效仿者,在食品安全的围墙上,确实有一条通了电的“高压线”,千万不要怀揣侥幸触碰。当然,要让公益诉讼的威慑力和社会效益更充分地发挥出来,还得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既要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主体的范畴,也要通过相应的配套制度设计,保障受害消费者从赔偿金中获取应得的救济份额,能够一揽子解决消费者私益诉讼的诉求。
司法的更大威力,在于民众积极用法。因此,在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的同时,还应为普通消费者创造诉讼条件,通过建立公民食品安全诉讼制度,鼓励消费者依法对食品安全问题提起诉讼,并降低司法维权门槛,保障消费者的诉讼权和索赔权。只有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让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获得补偿,增加其维权积极性,双向发力,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中国质量报》【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