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判例涉及餐位费,法院判决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法,涉案餐厅败诉。该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到餐馆吃饭结账时若被收取餐具费、餐位费、纸巾费等一些额外费用,可以一律拒绝支付,因为这些收费于法无依。
餐饮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不存在垄断性经营的条件,餐饮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可以自主制定经营商品与服务的价格。不过,餐饮企业的自主权并非无限度的自主,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主。其中最为清晰的一道法律红线,是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要看消费者是否知情同意。若餐饮企业明码标价各种项目收费,并作了醒目提示,消费者知情同意,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受侵害;若餐饮企业在消费者消费前并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在消费后强行收取消费者不知情、不同意的相关收费,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有些收费项目即使餐饮企业作了明示,消费者知情并同意支付相关费用,但仍涉嫌违法。《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据此,餐饮企业应当承担餐具消毒费用,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器具,是其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当消费者选择餐饮单位就餐后,即与经营者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经营者从消费者身上赚取经营利润的同时,若再向其收取餐具费、消毒费等费用,等于变相将必要的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实质是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
当然,站在餐饮企业角度考虑,经营者设立消毒费、餐具费等名目,打蝇头小利的主意,也有其“不足为外人道”的苦衷。如今餐饮行业竞争激烈,同时面临原材料涨价、用人成本攀升的压力,在生存艰难的情况下,许多餐饮企业不得不把“苍蝇虽小也是肉”当成信条,想尽办法在每一位顾客身上多收一元两元。不过,正如有学者指出,通过增加一些服务项目收费“开源节流”,虽也算是一种经营之道,但前提是要讲诚信,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损及消费者合法权益。餐饮行业本身是一种综合性服务行业,相关成本应该一并算清折进餐饮费用里,商家若将其中的一些服务环节拆分出来单独收费,则涉嫌违反《价格法》中关于“禁止重复收费”的规定。而要避免这种情况,餐饮经营者一方面要提供基本的、相对完整的服务保障,一方面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免费及收费的多个服务项目,让消费者自己选择。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市场经营当然更要讲道理、讲规矩,即使是蝇头小利,也要合法赚取。若眼界放不开,只在一些额外收费项目上做文章,这样赚“小钱”不仅辛苦,还有可能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受到处罚。2021年5月,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某火锅店因强制消费者“必点”纸巾,且没有事先告知,被乐清市市场监管局罚款两万元。
餐饮企业的市场定位应该是餐饮服务,其核心价值也应该体现在服务方面。在消费不断升级的今天,能为消费者带来安全感、独特性、新体验的高质量餐饮消费服务,才是消费者认可并愿意为之买单的增长点。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