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由商家营销短信引发的诉讼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原告王先生的手机多次收到被告某食品公司的营销短信。为免受其扰,王先生按照短信提示回复了“T”退订,但营销短信依然不断推送。他愤而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食品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向其手机发送营销短信,构成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行为,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短信退订费及其他合理开支共10元。
该案中,原告王先生不因损失小选择忍气吞声,而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个人尊严,他的做法难能可贵、令人钦佩。而法院能够秉公判决,彰显了法律威严,并警示所有商家,公民生活安宁权不容侵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民众受商业营销短信之扰久矣。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360手机卫士在2021年上半年为全国用户截获约93.4亿条垃圾短信,平均每天截获5159.9万条垃圾短信。在各类垃圾短信中,广告营销类短信最多,占了93.6%。这真切说明了商业营销短信泛滥的现状。对于营销短信扰民问题,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和电信运营商近年来一直在治理,从完善政策制度、加强行政监管、提升技术手段、畅通投诉渠道、加大违规处置等方面,逐步建立健全垃圾信息治理工作体系,垃圾短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难根治。
事实上,我国并不缺少治理垃圾短信的法律法规。《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从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企业平台、商家未经消费者允许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侵害用户权益,已经触犯了法律。人们常以剑喻法,意在强调法律的威慑力。但是,有治理垃圾短信的法律在,商业营销短信扰民现象却仍难根除,这说明或许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剑不利,二是用剑少。按照《广告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罚款最高额度也是3万元。这样的处罚对于大多数商家而言,难以形成威慑力。前文案例中,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元赔偿,这样的判罚其实只具有象征意义。即使如此,因擅发营销短信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商家并不多,相关司法判例也很少。
商家是逐利的,违法成本过低会让他们不惮于触碰法律红线。由此看来,要根治营销短信扰民乱象,必须将法律之剑磨得更利,并不断出鞘挥斩。这就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这方面可以参照国外做法。比如新加坡国会曾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禁止向个人发送市场推广类短信等垃圾信息,违者将面临每条短信最高1万新元(约合4.8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在此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各级检察机关可以发起公益诉讼,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撑腰助力,倒逼商家守法合规经营。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