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清远
市场经济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各类市场主体拥有充分的生产经营权利,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和赚取利润。这在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让部分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他们为了利益,通过虚构场景、刷单炒信、“打擦边球”、装“流氓软件”乃至掺杂使假、假冒伪劣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近些年,这方面的报道有不少,需要引起重视。
企业是市场上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情况下,自主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营销服务等活动,既是他们的本职工作,也是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非常复杂繁琐,其中蕴含的独特思路、专属匠心以至技术专利和商业秘密等,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不宜为外人道也”。所以,不可能也没必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处处监控、事事把关。然而,有的地方为了保障质量安全,在部分企业车间安装摄像头,其主要目的与其说是“监控”,不如说是“威慑”。毕竟,企业的工艺流程、原料配方等细节是“看”不到的,无法全面掌控。
政府监管的目的在于校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市场主体的利益及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真正使违法者得到惩戒、守法者得到褒扬、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政府资源有限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背景下,政府监管要突出结果导向,强化结果取向,真正把监管重点和力量聚焦到提升监管效果上。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要突出对其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状况的监管和抽查,看是否符合法规、标准和承诺的要求,而不必过多关注生产工艺和加工流程;对于整个社会的再生产,要突出对终端消费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看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必过多关注生产和流通环节;对于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要突出加强监测评估和投诉举报处理,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和消费陷阱,而不必过多关注现场检查和常规监督。
事物的发展变化,外因只是条件,内因才是根据。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政府监管是外部保障,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才是根本。一方面,企业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对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真正把应该做的做到位,以夯实立身之本;对于法无明文规定、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应明示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实情,确保消费者明白付费、放心消费,决不可用欺诈手段蒙骗消费者。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立法,厘清各方责任,尽量避免法治盲区,出了问题无法可依;加强对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和研究,改进执法理念、机制和方式,防止“法不责新”和“趁新作乱”;强化市场监测抽查和投诉举报处置,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并“广而告之”,发挥以案释法、罚一儆百的社会效应。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倡导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和广大消费者发挥好监督作用,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强大共治合力。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