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
有望加速我国自动驾驶立法进程
□ 傅江平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定义、市场准入规则、路权、权责认定等多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通常指自动驾驶汽车。本次《条例》从道路测试、准入登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等进行全链条立法,全力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铺平法律道路。有专家表示,《条例》的出台,将为全国其他城市制定自动驾驶准入政策提供参考标准,有望加速我国自动驾驶立法进程。
自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谁担责,是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时,《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
今年3月1日,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GB/T40429-2021)正式实施。该标准将自动驾驶从L0—L5分为6个级别:0级为应急辅助,1—2级为驾驶辅助,驾驶主体为驾驶员;3—5级为自动驾驶,驾驶主体是系统。根据《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3种类型,分别对应L3、L4、L5级别。其中,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即L3和L4)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完全自动驾驶(即L5)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条例》明确,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向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省、市进行异地路测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持原申请材料、异地道路测试的相关材料以及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经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在车路协同上,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因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需要,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鼓励开放共享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数据信息、通信网络等资源,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信息的数据除外。
《条例》提出,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智能网联汽车通行路段设置特有的交通信号,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应当按相关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同时,智能网联汽车要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应开启指示灯,向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面,《条例》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二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智能汽车渗透率将达82%,智能汽车数量将达2800万辆;2030年,我国智能汽车渗透率将达95%,智能汽车数量将达3800万辆。据了解,目前深圳市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道路里程约为145公里,累计发放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通知书93张。其中,载人示范应用通知书23张,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深圳市或将成为国内首个为L3级乃至更高级别自动驾驶放行的城市,也将为全国其他地方的L3级自动驾驶准入政策提供标准和模板。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