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一位姓罗的消费者在一家购物中心购买了一瓶啤酒,发现该啤酒瓶身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7日。罗先生觉得这瓶“未来啤酒”有问题,于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怀疑是供货商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混淆了。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并且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标签内容负责。显然,食品生产日期是个大问题,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要严肃对待,马虎不得。上述案例中,如果供货商错标啤酒生产日期为无意之失,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可免予行政处罚;若被认定为故意之举,则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
事实上,现实中生产经营者故意搞错生产日期的现象并不少见。大家一般把商品生产日期提前标示的情况戏称为“早产”。近些年,关于“早产”食品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可以说,“早产”食品已经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一大顽疾。
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何要在生产日期上动手脚玩“早产”的猫腻?核心在于一个利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企业生产销售食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及可使用期限(即通常所谓的保质期)。过了这个期限,商品就不能再在市场销售,商家必须下架回收,然后进行低价值处理(销毁或当作饲料、肥料原料出售给相关企业)。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低价值处理过期食品会造成利益损失,他们当然不情愿这样做。为了避免损失,有的企业会想办法尽量在保质期内将所有食品售光,而有的企业则动起歪脑筋——人为“延长”保质期,即让食品“早产”。
对于食品企业而言,食品“早产”的好处不止能“多卖些日子”。据业内人士透露,将食品生产日期标示延后,可以将运输等环节的时间成本转嫁出去——提前标注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运到外埠市场,可以在节省运费的同时,使市场天天有“新货”;即使部分产品被查出问题,也不至于全军覆没。
除了利益动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玩“早产”猫腻,还基于一种错误认知和侥幸心理。在他们看来,食品最重要的是质量卫生安全,只要食品经检验其理化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法规要求即可,而包括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在内的相关标签标识等,并不直接影响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出点问题也没什么大不了。另外,有生产经营者认为,在生产日期“早产”问题上,监管部门很难查找到作假的证据,只要自己不承认是故意为之,监管部门也不好判罚。
这种心态不但错误,而且非常危险。虽然很多情况下“早产”食品的各项理化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合法。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是系统的、全面的,并不止于检验合格。食品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进入市场销售,也会被定性为违法行为。而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食品生产过程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这种行为反映出食品生产经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这样弄虚作假的行为,让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重处。
应该看到,尽管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政府职能部门也不断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仍有一些生产经营者敢于以身试法,这表明法律之剑还不够锋利,违法成本较低。所以,要治理食品“早产”现象,除了加强监管,建立追责机制,还要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加大惩处力度。同时,也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如将企业生产车间的视频监控接入职能部门的监管平台,以“透明车间”有效防止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士举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行为,以此杜绝企业的侥幸心理和行为。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