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学安
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大众创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宽进”的同时,“严管”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但也应看到,一部分企业由于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或是无心之失,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甚至被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致使其经营活动受到极大限制,甚至有可能因此无法存续。针对这些已经发生的失信行为,如何“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事实上同样也是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近年来,各地相继建立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越来越多的地方给知错能改的企业送去一粒“后悔药”。从各地发布的信用修复办法来看,都对相关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信用修复的真正目的是重塑信用,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因此,必须有的放矢,做好功课。一方面,要完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如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明确认定,但“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如何认定、由谁来认定,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及细则来规范,堵塞漏洞。另一方面,要有严格的技术操作规程。完成信用修复意味着不再被联合惩戒,从信用修复申请的提交、受理、确认到处理必须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防止出现信用修复领域的腐败。如果失信群体规模扩大,长时间不能给予其有效的修复信用的机会,极易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各地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的必然要求。
失信惩戒是信用立法的核心制度。净化市场环境,降低发展成本和发展风险,弘扬诚信文化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衷。注重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从而促进惩戒、教育、修复之间的平衡,才能积极引导全社会真正树立知信、守信、用信的观念。从这个角度来看,给失信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应该是这个初衷向另一个方向的延伸。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发展的当下,完善信用修复体制和机制,无疑能为失信者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进而实现信用重塑。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