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堵结合 多方联动
从根源上治理预付式消费行业乱象
□ 鲁 怡
前不久,《北京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进一步明确预付卡发行与兑付的相关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划分,以及违反该条例的具体罚则。这一条例的实施,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调退费等相关投诉举报提供了有力抓手和法律依据,疏通了预付卡发行单位从认定主体资格到如何退费的流程,明确了相关责任,体现了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人民为中心,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所作出的努力和决心。
当下,预付式消费行业乱象治理初见成效。但预付式消费行业的发卡单位与消费者的矛盾依旧明显,调解工作难度仍然很大。一方面是资金缺少监管。作为预收款,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发卡单位所有。发卡单位挪用后,就会造成其就算有退款意向,但因资金短缺,也无钱可退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当事方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消费者认为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发卡单位则认为政策具有偏向性。这就导致了行政部门在其中的调解难度增大。因此,为进一步引导、规范预付卡消费的市场秩序,需要三方共同改变。
一是联合各部门,形成部门联动。联合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依据行业主管责任,可根据风险程度建立主体台账,对高风险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形成由高风险到低风险主体的逐步推进,逐渐实现资金监管与合同范本的落实,从而推进政策落地。联合银行部门,建立预付款专项基金。建立出入金机制,设置合理利率,利息由预付卡发卡单位所享有,鼓励相关主体主动进行资金监管。联合保险部门,建立专项保险项目,与预付款专项基金共同推进。评估投保风险,设定投保保费保额,与合同范本共同签订,保费由消费者与主体共同承担,收益者为消费者,以降低消费者进行预付卡消费风险。
二是引导各主体,实现教罚统一。在规范预付卡消费行业过程中,主管部门要耐心解读政策,亦要严格进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要向发卡单位详细讲解政策,例如如何应对恶意退费,或如何约定违约责任。之外,针对无故拒绝调解或超时限退费的主体,应该利用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整理各工单,总结办单经验。日常投诉举报是行政部门倾听民声、了解民难、解决民之所急的途径。行政部门应当以接诉即办作为治理预付卡消费乱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诉求以行政调解为主,行政处罚戒之;针对于不合理诉求,可启用终止调解,以保障双方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城北市场监管所)
《中国质量报》【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