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铁山 记者 秦海峰)为依法精准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行政败诉风险,近日,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阳泉市反不正当竞争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指导功能,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的通知》。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梳理汇总了分散在《建筑法》《商业银行法》《电信管理条例》等14部法律法规中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督促引导各成员单位严格依法行政,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
2021年,在办理阳泉市某家政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件过程中,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必须出现可能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一后果”“虚假宣传行为”才能成立的实际,执法人员反复研究比对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精神,最终明确该案件属于调整家政公司和普通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监管部门不属于该行为执法主体,因此移送阳泉市人社局进一步核实处理。
下一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发挥阳泉市反不正当竞争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与该市文旅、住建、法院等相关成员单位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的沟通配合,明确执法边界,确保执法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同时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准确性、有效性,共同为实现全市“14510”总体思路和部署,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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