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梦龙 记者 谢 旺)近日,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凌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源公司)将被查封物品擅自转移的行为,处以被转移物品货值金额两倍罚款40.32万元。这是璧山区首例擅自转移被查封物品案。
今年年初,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凌源公司的建设工地上堆放有不合格的聚丙烯缠绕结构壁管,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了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凌源公司项目建设工地上堆放有两种规格的聚丙烯缠绕结构壁管,产品上无任何标识。凌源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检验合格报告与合格证上显示供方为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需方为凌源公司,合格证上标注有“执行标准GB/T 35451.2-2018”等字样。
经现场对产品部分技术指标初步检测,发现这些产品不符合合格证上的执行标准要求,涉嫌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将产品查封在凌源公司项目建设工地上并抽样送检。
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抽样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日前,该局执法人员到凌源公司项目建设工地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时发现,查封的聚丙烯缠绕结构壁管已经不在现场,只剩留部分备样产品。凌源公司表示,在物品查封期限内,其擅自将查封的物品转移,转移产品数量138米,货值金额达20.16万元。
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凌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所指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凌源公司明知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物品实施了查封仍擅自转移,是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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