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
涉及市场监管部门21项
本报讯 (记者 徐建华 实习记者 王雅雯)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53个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有21个罚款事项。
据悉,此次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决定》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根据《决定》,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21个事项中,16项罚款事项为取消事项,包括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提交报告,逾期未改正行为的罚款;对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的罚款;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对未经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行为的罚款;对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行为的罚款等。下调罚款额的事项有3项,包括对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对眼镜配置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的罚款。调整罚款计额计算方式的事项有2项,包括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行为的罚款;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等行为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和调整的21个罚款事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决定》提出,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21项罚款事项中,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在《决定》中公布了其中16项罚款事项的替代监管措施。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