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 佳
日前,上海警方通报了一起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犯罪嫌疑人邓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印制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并将其贴附于普通农产品外包装,以虚增农产品质量等级,抬高价格对外销售。该案中,警方查获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30余万只,涉案销售金额200余万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理念也在持续转变。饮食消费方面,当前已开始由数量消费型向质量消费型转变,由吃得饱、吃得好向吃得营养、吃得安全转变。于是,无污染、安全健康的绿色食品成为时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所谓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按照规定程序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从这一定义看,并不是什么食品都可以“绿色”相称,成为绿色食品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满足一系列标准要求。这些标准包括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包装储运标准等。以产品标准为例,绿色食品对食品的外观品质、营养品质、卫生品质等均有相关要求,特别是卫生品质要求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主要表现在对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的检测项目种类多、指标严。
最能体现绿色食品高品质的,是其实行“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目前,我国绿色食品推行“两端监测、过程控制、质量认证、标识管理”的质量安全保障制度,重点监控4个环节:产地环境监控,由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对产品及原料产地环境实施监测和评价;生产过程管理,要求农户和企业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检测,由产品检测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实施检测;包装标识规范,要求产品包装标识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绿色食品满足食品质量安全更高层次的需求,其生产过程又有巨大投入,因而便具有一个明显特点:售价较高。而高售价意味着高利润,这也容易让一些人动起歪脑筋:用普通农产品及相关食品假冒绿色食品。为了规范绿色食品市场,我国探索推行了“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制度。1992年,“绿色食品”被正式核准注册为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成为对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证明标志。根据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经相关部门检测审核并取得授权后,可在其生产的农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
实践表明,“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制度对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绿色食品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市场一直存在“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使用不规范、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等乱象。普通农产品贴上非法印制的“绿色食品”标签后以高价销售,这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不仅让购买此类产品的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还可能让其承受由此带来的健康安全风险。而且,假冒“绿色食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还会对真正的绿色食品造成冲击,影响整个行业和市场发展。
无论是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还是从维护市场秩序角度,相关部门都应当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行为。市场上假冒“绿色食品”打而不绝,表明相关管理还存在不足。因此,必须完善绿色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将绿色食品概念及推动绿色食品发展等内容写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条;结合新时期绿色食品的发展定位,完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强化对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标志许可过程的监管,着力提高标志许可工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进一步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明确绿色食品标准定位、体系框架及制定的原则和程序。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