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慎毅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8月13日,决定目录公布。
(据8月13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随着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国执法部门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仍在“以罚代管”,事无巨细一把抓,不分缘由统统罚。甚至有个别部门打起擦边球,动辄罚款,不仅省时省力,更变相地为相关执法部门“创收”。这就不难理解“开空车不戴口罩被罚2000元”“老人修剪自买的香樟树被罚14万”“罚一次管3个月”“售卖150碗自制粉蒸肉被判10倍赔偿”为什么会上热搜引争议,因为这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符,与人民更美好生活需求有抵触。
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明确提出,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即“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此次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正是对“三个一律”清理标准的示范。
比如,“对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那么,再遇到“售卖150碗自制粉蒸肉”这类情形,就可能不会再出现被判10倍赔偿的情形,这或许也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启动再审程序的原因;再比如,“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取消,因为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查验和监管。类似的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罚款事项,调整或取消,自然能够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罚款不是目的,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它只能迫使人们“不做什么”,而不能让人们心甘情愿地去“做什么”。不能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罚款,并不能有效提高精细化治理的能力。
当然,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以后,并不意味着有关部门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监管了,而是必须丰富监管手段,通过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信用监管方法,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联动监管“一件事”,做到监管不越位但是也决不缺位,从而提升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