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贵轩
日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主观过错、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5种情行,80项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报、湖北日报等媒体称,这是一份“小错即改”的免罚清单,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为市场主体健康成长营造了宽松环境。诚然,法律是庄严的,也许不应该带有“温度”,但这种有前提的“免罚清单”,既传递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也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涵之一。《指引》明确,当事人存在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酌定不予行政处罚。通俗地讲,就是在违法行为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对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给予市场主体成长空间,充分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法治精神。
稳住市场主体,是稳住经济大盘的“牛鼻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这份“小错即改”的免罚清单,是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市场主体的具体举措。《指引》要求,湖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指引,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尽量采用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实质上,这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前期推行服务型执法理念是一致的,是如何统筹服务与监管的有益探索,是“放水养鱼”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具体实践。
当然,“小错即改”免罚清单不是“免死牌”,服务型执法不是一味宽容。《指引》明确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同时,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及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这样,执法既有温度,更有力度,既守住了“三品一特”的安全底线,又激发了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
《中国质量报》【新语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