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支撑保障我国标准化工作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梳理
□ 本报记者 徐 风
今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报记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负责人的权威解读内容,就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
老《办法》不能适应新形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新修订实施的《标准化法》以及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都对国家标准管理体制的完善提出更高要求。由此,发布于上世纪90年代的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同时,近些年我国在标准化工作实践中积累的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做法,也需要及时纳入《办法》中,以更好地支撑和保障国家标准工作的开展。
多方面内容作出重要修改
《办法》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对国家标准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国家标准所涉及的领域,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上增加了《标准化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规定,增加了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增加了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办法》明确,“对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才能确保其有效实施时,应当研制和使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同时规定了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
《办法》明确了制定国家标准的程序性规定。比如,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验证、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分类规定了标准制定周期;明确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
为推进标准供给能力提升,拓宽国家标准制定渠道,《办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增设团体标准转化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为应对突发紧急事件,《办法》明确制定过程可以缩短时限的情形和要求;为适应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需求,《办法》明确国际标准的采用和转化运用要求,同步开展国家标准外文版编译、发布;提出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办法》还充实了标准实施相关内容,规定国家标准出版后,应免费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明确新旧标准转换效力、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等标准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立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和标准更新机制。
确保公开性透明度多方参与
《办法》通过明确国家标准制定的程序阶段构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主体和工作内容,以及阶段之间的转换条件,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国家标准制修订机制。
一是明确了制定国家标准的总体原则。二是确立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要求,如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三是提供了社会各方参与的途径或方式,如在项目提出阶段,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在国家标准实施时,鼓励个人和单位反馈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明确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定位
《标准化法》明确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职责和定位,但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并未明确。《办法》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于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
在标准化工作实践中,很多行业协会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办法》将行业协会的职责定位于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