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何 可)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获悉,新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等需求制定。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4类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的情形: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
为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管理办法》规定,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起草行业标准应当与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如涉及则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获得国际标准组织中国成员体同意,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外标准发布机构的版权政策。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将进一步强化行业标准管理,形成更有效的工作机制,促进行业标准实施推广,更好支撑我国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