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有网友发视频称自己在吉林长春乘出租车时遭“反向抹零”。视频显示,该网友打车实际应付费11.6元,出租车司机却要收费12元。当该网友提出异议时,这位司机表示,这是长春市的规矩,可以问长春当地人。
此事引发网友围观热议。有网友认为,现实消费过程中,为免去找零钱的麻烦,购物结账时“四舍五入”抹零凑整是常见做法,也就几毛几分的事,没必要计较。也有网友表示,凡关涉消费者权益,关涉法律,就没有小事,若行为界限设定明确,判断其属性,只讲有无,不论多少。司机“反向抹零”显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就算多收一分钱,也是违法之举。
此事争议的焦点,是长春市的“规矩”能不能成为司机多收费的理由。该“规矩”指的是长春市2019年出台的一个文件——《长春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及建立运价与燃气价格联运机制的通知》,其中提出,长春市出租车的计价里程费最终按“四舍五入”收取。出租车司机据此收费,似乎是合理的。但法律人士指出,该文件关于“四舍五入”收费的规定本身不合法,因此,司机多收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商家结账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抹零,“四舍”属于让利的自愿行为,没有问题,但“五入”性质上属于加价出售商品,即“低标高结”;若事先未明示消费者,则涉嫌欺诈交易。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商家结账时以“五入”的方式多收消费者的费用,必须经消费者同意,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显然,长春的“规矩”与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就起作用了——根据立法法,在出现法律条款冲突时,应当严格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适用,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长春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及建立运价与燃气价格联运机制的通知》为地方政府规章,属于下位法,其中内容不得与作为上位法的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发生抵触,该地方规章与上位法律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出租车司机所依仗的“规矩”无效,其“反向抹零”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那后果就严重了。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构成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去年12月,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某餐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结算费用时,将消费者原价为1474.6元的消费订单以1475元进行结算。对于当事人向消费者“反向抹零”多收取0.4元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钱难舍,这是商家的逐利本性决定的。现在商业交易多是数字化结算,不再有数硬币找零的麻烦,但仍有商家拿“四舍五入”的所谓“规矩”说事,这就是在算小账、玩猫腻。在找零上只为自己着想却不顾及消费者权益的商家,这个借口那个理由的背后,是其经营理念的错位。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期待那些不良商家良心发现终是奢望,将他们的错位理念扳正,必须依靠完善而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才行。
《中国质量报》【消费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