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惠及经营主体政策措施亮点纷呈 推动公平竞争法治化再上台阶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8月1日,我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法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填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空白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我国正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8年来,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表示,我国反垄断法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条例》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的有关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效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有力破除了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审查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废止和修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3万件,一批妨碍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得到有力纠正。二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机制不断健全。8年来先后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一系列配套规则,发布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三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明显提高。《条例》出台实施,能够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落实,为我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有力支撑。
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竞争环境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是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解决市场竞争中存在隐性壁垒等问题,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周智高介绍,《条例》从4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全经营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保障机会平等;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保障进出自由;在生产经营成本方面,保障竞争公平;在生产经营行为方面,保障经营自主。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审查标准、明确行为规则、划清红线底线,增强《条例》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制度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表示,《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即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
周智高透露,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覆盖范围很广,涉及政策措施数量非常庞大。在这种情况下,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进行自我审查具有现实可行性,而且也有利于发挥起草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政策措施的及时性。为防止起草单位在审查过程中走形式,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空转,削弱政策效果,《条例》明确要通过严格的工作监督、有效的考核评价、全面的社会监督、严肃的追责问责推动落实。
审查机制的设置关系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不能落到实处,对此,《条例》从3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由谁来审”。《条例》要求要确定审查主体,压实责任,确保审查工作落实。二是明确“什么时候审”。《条例》规定,公平竞争审查要在政策措施的起草阶段完成,这样既能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的预防功能,切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也可以由审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具体的审查时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明确“怎么审”。《条例》建立了整个审查机制的设置,除了规定在起草阶段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之外,还明确了监督保障措施,比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力量,将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抽查、举报、督查等一系列机制,通过内部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来保证审查质量,确保《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日趋健全
彭新民表示,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聚焦制约经济发展的关键堵点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痛点难点,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两个方面发力,不断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推动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主干,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补充,涵盖各立法层级的公平竞争法律体系。在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方面,推动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次大修,同时在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中,加强对相应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先后出台了5部配套规章。在反垄断立法方面,根据反垄断监管执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修订了一批法律法规规章,概括起来就是“1+2+7”:1是指一部反垄断法;2是指《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两部行政法规;7是指《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7部部门规章。
周智高指出,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之初就设置了例外的条款,目的是协调公平竞争和其他政策目标。这次出台《条例》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的优化,对例外规定的适用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归纳起来就是要做到“三个严格”:严格限定例外规定的适用情形、严格规定例外规定的适用条件、严格适用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总局将把这些政策措施作为重点对象,从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方面加强监督,确保例外规定的适用严谨、规范、科学,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