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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4-07-02 11:08:44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岳 倩)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六项强化措施”,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是整体强化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便于消费者清晰识读。将标签上文字、数字标注的最小高度,按照包装面积大小分别提高至1.8毫米、2毫米、2.5毫米,方便消费者清晰识读。

二是着重强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要求,便于消费者快速、准确辨认。对包装最大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预包装食品,要求在包装的显著位置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高度不小于3毫米的文字或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标注。

三是严格强化食品名称标注要求,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主要原料制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只体现一种原料;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制成的食品,应当在名称中标出“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风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使人误解使用了该种配料。

四是重点强化食品标签禁止标注内容,避免消费者遭遇“陷阱”。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

五是特别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保障婴幼儿、儿童饮食安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

六是明确强化网售食品标签信息刊载要求,满足消费者便捷浏览需求。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食品标签信息,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以外应与实际一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也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保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部门规章协调一致、有效执行,《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别给予责令整改,处以5000元至3万元、1万元至5万元、货值金额5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避免产生“小过重罚”问题。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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