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孙 博 记者孙中杰)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当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暨《实施条例》政宣活动在该省市场监管局举行。该省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省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特邀专家,以及行业协会、经营主体、媒体代表等120余人参加。
会上,特邀专家对《实施条例》的一些亮点进行了解读。在传统消费领域,《实施条例》对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老大难”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在新消费领域,《实施条例》就“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专家表示,《实施条例》明确,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此举保障了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的权利,同时也对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规范,防止出现恶意投诉举报等不正当行为。
会议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实施条例》的出台正逢其时,细化和补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夯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
为推动《实施条例》施行,在河南全省创造更优消费环境,在宣贯活动现场,河南省12家经营主体代表发起“共促消费权益保护 共塑诚信合规商德”联合行动倡议,表示要真正关心消费者、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
《中国质量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