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
河北保定7部门联合规范投诉举报行为
本报讯 (王爱华 记者徐东周)7月1日,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行政审批局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
据介绍,出台《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该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规定》共4章、16条,明确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以投诉、举报形式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以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以投诉、举报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营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市场监管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综合考虑投诉人的投诉目的、手段、理由、数量等因素,对投诉举报行为是否属于投诉、举报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作出的行为,提供了判断依据: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者次数、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购买商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标签等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提起投诉的;对同类事项频繁提起投诉,投诉文本高度格式化的;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经营者反复多次购买相同、相似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时或者分别提起投诉的;同一时间或者短时间内以相同或相似事由多次投诉同一行政辖区内不同生产经营者的;投诉中胁迫或者变相胁迫生产经营者的;未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等存在轻微违法为由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的;其他可合理认为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规定》还明确,建立市县两级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产品质量和守法意识,遏制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编制和动态更新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异常名录,对异常名录内举报人提出的举报,按照相关举报奖励规定从严审核。要审慎判定、及时梳理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举报件,定期抄送各有关部门,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区分职业索赔人和普通消费者的行为,对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人所提诉讼,经审查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法律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浪费公共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行为,对其牟利性主张依法不予保护。坚决遏制恶意诉讼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诈骗、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复议职能;信访部门要负责收集掌握职业索赔人信访信息,分析研判职业索赔人的信访形势。
“《规定》的出台,有助于相关部门区分真打假、职业索赔和敲诈勒索,公正处理案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为经营主体的发展营造更宽松的环境。”保定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局长崔国辉表示,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和搜集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