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亚婷 闫锡坤)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市场监管局”)获悉,截至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有182.1821万户经营主体完成2023年度年报公示。其中57.3376万家企业完成年报公示,年报公示率为91.17%;5.2042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年报公示,年报公示率为71.93%;119.6403万户个体工商户完成年报公示,年报公示率为63.05%。
内蒙古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内蒙古各地信用监管职能部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督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并确保100%年报。
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年报的精细化管理,在提高年报率和年报质量的同时,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结合应年报经营主体大数据分类结果,建立分类年报清单,对两年未年报经营主体,核实后进行清理吊销;对一年未年报经营主体,重点关注,并督促其完成年报;对于2023年新登记注册成立的经营主体,加强指导,督促其完成年报;对于一直以来能够按时完成年报的经营主体,实行“无事不扰”。
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差别化开展年报宣传工作,制作可视性、可读性较强的宣传材料,运用新媒体进行精准投放,让经营主体及时了解法律规定,充分知晓年报内容和填报途径;在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年报的同时,加大对企业信息公示、年报不规范问题的检查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经营主体年报数据进行抽查,重点查处企业在自主填报经营性信息时弄虚作假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年报数据质量,为信用监管的各项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基础。
内蒙古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年报情况督促经营主体做好合规整改,对在年报中存在问题的经营主体进行信用惩戒。指导经营主体建立工作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作出信用承诺;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规整改的经营主体,可采取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予行政处罚等激励措施;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将未年报的经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记为异常状态;对多次未按时年报的经营主体,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