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贾润梅)7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部署进一步完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在销售时粘贴符合相应车型国家标准的能源消耗量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企业标志、能源消耗量扩展信息、备案号、启用日期等;标识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相应规范;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他场所使用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通知明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行业平均水平或试验结果标注特殊场景下的能源消耗量或续驶里程。若标注试验结果,燃油汽车特殊场景下燃料消耗量标注值应不低于试验值;纯电动汽车特殊场景下续驶里程标注值应不高于试验值。
通知还要求,已备案能耗标识数据如发生变化,按新增能耗标识处理,企业需及时填报备案。对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企业应及时申请作废相关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在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需在2024年9月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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