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太阳镜监督抽查结果
多数不合格样品存光透射比过低问题
本报讯 (记者唐志红)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太阳镜监督抽查情况。据悉,此次抽查中,该局集中组织力量对东方购物、i百联、天猫、京东4家网络平台以及浦东、徐汇、黄浦、静安、虹口5个区域销售的30个品牌30批次太阳镜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测,有4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检出率为13.3%。
此次监督抽查检测项目涉及结构、镜片的材料和表面质量、太阳紫外A波段透射比最大值、太阳紫外B波段透射比最大值、散射光、透射比明示要求、球镜度互差、球镜度偏差、散光度、棱镜度、阻燃性、抗冲击性能(明示指标)等17大类。抽查不合格项目是光透射比、偏振镜片和偏振太阳镜、标志3项。
光透射比不合格产品有3批次。如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在东方购物销售的标称由台州市博越眼镜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一款品牌太阳镜,光透射比实测为右13.4、左14.8(标准值应>43.0),未达到企业明示浅色太阳镜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明示与实测不符。
偏振镜片和偏振太阳镜不合格产品有2批次。如上海界朔眼镜中心销售的标称由台州市椒江前所华盛眼镜厂生产(或供货)的“帝狼”牌太阳镜,偏振镜片的透射平面与垂直方向或明示方向的偏差实测为左片-6.3°(标准值应≤±5°),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偏振镜片和偏振太阳镜不合格,会改变预设的偏振角度,无法有效减少炫光,削弱偏振镜片应有的功能,影响消费者的佩戴效果。
标志不合格产品有2批次。上海乐眸眼镜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在港汇恒隆广场销售的标称由上海乐眸眼镜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一款品牌太阳镜,未标注镜片分类号,如1、2、3、4分类,浅色镜、遮阳镜、特殊镜类别,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标志不合格,容易误导消费者正确选购与使用。
根据抽查结果,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产品、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信息移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同时,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和佩戴太阳镜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选购太阳镜时,应索要包装和吊牌,并在发票上注明品牌、类别和型号。二是目前在市场销售的太阳镜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遮阳镜”,主要用来遮挡阳光,减轻眼睛过度调节造成的疲劳或强光刺激造成的伤害;另一类是“浅色太阳镜”,主要起装饰作用,阳光不强烈时可以使用。如果消费者误把这类眼镜当作“遮阳镜”使用,不但起不到遮阳效果,还会损伤视力。三是应根据场合、光线强弱来决定是否佩戴太阳镜,佩戴不当轻则会加重眼睛调节的负担,引起眼肌紧张、疲劳,使视力减退、视物模糊,严重时会出现头晕眼花、不能久视等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