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朱仁兴 陈炫宇 记者谢 旺)“网络经营者以自行标注方式将经营商品纳入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行列属于违法行为,须立即改正。”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办了该市首例适用新条例处罚的利用网络交易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经查,当事人系电商服装销售经营者,为防止部分消费者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自身利益,其在编辑商品上架信息时,预先将商品售后服务状态自行勾选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该经营者以自行标注方式将经营商品纳入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行列,构成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违规行为。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该局执法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如有单位或个人利用格式条款方式,免除自身提供的商品应当依法承担退货责任,市场监督部门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