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9月1日起,《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通过健全和明确网络竞争行为“红绿灯”规则,为各类经济主体明晰指引、划清底线,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在法治轨道上高效有序运行。
反不正当竞争在维护公平竞争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关系市场经济的基础水平和质量。随着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向网络延伸,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隐蔽,妨碍经济运行效率提升,制约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对此,亟待强化公平竞争治理,完善高效完备、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面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对公平竞争秩序带来的新冲击,2017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通过,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条;2018年9月,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从维护交易秩序角度明确规范电商平台“二选一”和不合理收费。《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结合现实需要,补充和完善电商竞争规则,对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平台经济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规定》根据网络竞争行为复杂多变的特点,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梳理,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等热点问题进行规制。刷单炒信是指以虚构交易、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的行为。依据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刷单炒信有“正向”和“反向”之分。前者制造虚假流量、销量,虚构好评,提高刷单方竞争力,而后者以损害、降低竞争对手的信用和评价为目的,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此,《规定》将利用网络刷单、好评返现等方式开展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列入禁止范围,并明确利用电商平台对刷单的监督机制打击竞争对手的反向刷单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强化平台责任,是《规定》的最大亮点之一。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既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规定》突出强调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比如,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同时,《规定》基于电子商务法已有的规范经验,科学规定平台责任,确立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必要处置、有效保存、及时报告”制度,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平台负担,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处置相关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为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划清底线,亮出“红灯”,但也鼓励创新发展,为网络技术应用更新预留了空间,点亮“绿灯”。规制不是目的,通过规制引导公平竞争、鼓励创新,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才是最终目标。《规定》第20条通过“除外”规定的方式列举了不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竞争的行为类型,防止“一刀切”,保护技术正当创新利用。同时,《规定》创新性地引入“专家观察员”制度,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外部专家作为观察员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建议,既有助于市场监管部门更准确地理解和判断技术性较强的争议问题,也有助于确保案件判断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网络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建立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定》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