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爱华 记者徐东周)近日,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管局、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保定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保定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旨在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加大机动车维修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指南》共5章20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行政管理职责、机动车保险业务经营者责任与义务、机动车维修业务经营者责任与义务等。
在行政管理职责中,《指南》明确,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同时贯彻落实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保障消费者的维修消费选择权和汽车产品保修权;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汽车配件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市场监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和行为,宣传维权知识和手段,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为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标准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虚列维修项目等违法行为。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问题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市、县级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查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为购车、修车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存在的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商业车险手续费“报行合一”监管,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保险公司通过虚增维修费用套取费用及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指南》明确了机动车保险业务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业务账簿,真实、完整地记录保险代理业务明细。
《指南》还明确了机动车维修业务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指南》明确,因机动车维修产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