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明确,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应当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这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企业“吹哨人”制度正式建立。
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食品安全环境明显改善。但随着食品产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趋复杂化、隐蔽化,传统的监管模式面临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将“吹哨人”制度引入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是非常有价值的选择。
“吹哨人”制度又称内部举报人制度,即引导企业内部知情人士提供违法线索,是从企业内部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监管制度。外部监管通常会面临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管部门一般性检查难以发现专业违法行为,对行业内存在的“潜规则”缺乏了解,使得监管缺乏针对性;二是行政资源不足,对数量庞大的企业进行监管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常常陷入被动应对的局面。相较于外部监管力量,企业内部人员更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也具有取证等独特优势,依靠这些人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制度,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激励措施吸引更多人加入“吹哨人”行列也可以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建立“吹哨人”制度,对企业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使其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补充力量,在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同时,还能倒逼食品企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对于食品企业而言,内部的“吹哨人”就像无处不在的“隐形摄像头”,监视着企业的一举一动。企业若怀揣侥幸从事违法行为,难免被内部人员发现举报,这样不仅会受到监管部门严厉惩处,还会损及企业品牌形象,被消费者唾弃。“吹哨人”制度就像一把悬在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剑”,警醒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一刻也不能大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赏”正是“吹哨人”制度的基础性要素。《公告》提出,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内部举报人进行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大力度的物质奖励不仅是对举报行为的经济鼓励,弥补举报人潜在利益损失,更明确表达了政府认可举报行为的态度,彰显了鲜明的公共利益保护立场。当然,把内部举报人比作“勇夫”,也反映举报本身面临一定风险,而要让“吹哨人”制度真正落地见效,必须加强举报人保护,解决其后顾之忧。因此,《公告》强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企业不得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真正发挥“吹哨人”制度的作用,还要加强宣传,改变部分民众对检举行为的负面认知,树立“举报是挺身而出对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恶行”的勇敢正面形象,强化“巨额奖励是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表彰”的政府行为性质。同时,推动企业建立内部举报受理机制,控制内部风险,降低员工道德负担,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