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对过度适用查封扣押明确说“不”
6种情形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本报讯 (市 闻 记者曹吉根)近日,由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对6种情形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该意见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6种情形具体是: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相关区域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符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情形的。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防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主要体现为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虽然这些措施是暂时性控制,但仍可能对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带来一些影响。
“如何在保障监管到位的同时,减少对经营主体带来的伤害,提供一个更宽松、更有安全感的生产经营环境?这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所考虑的。”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沪苏皖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着重考虑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最小侵害性原则,探索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对符合涉嫌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等情况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借鉴吸收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优秀做法,将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此外,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还会同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以清单的形式规定在食品监管、广告监管、经营主体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药品化妆品监管6个业务领域的22种情形中,对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据了解,《事项清单》发布后,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已制定发布完成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四张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