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关于散装食品的案例,值得关注。
李某在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芝麻酱,价格为38元。李某发现该芝麻酱瓶身贴的标签上只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方法3条信息,未标注其他信息。他认为该超市销售标签标示信息不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1000元。
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所售芝麻酱为散装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在容器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该芝麻酱标示信息缺失,不符合规定要求,因此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散装食品是指无定量包装或容器、需称重或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及称重或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部分半成品、调味品及直接食用的食品参照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管理。现实生活中,散装食品在市场销售食品中占有很高的比例。由于散装食品具有“散”的特征,其经营过程中会面临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若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现问题。
散装食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多为中小企业及小作坊,他们数量多、分布广,这种“散”的特点本身就容易产生问题。其中部分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较弱,管理制度不规范,普遍存在建立进货台账、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原料来源难查,过期、变质食品处置不力。同时,由于小企业、小作坊硬件条件较差,普遍存在未做好专间设置,防尘、防蝇、防虫设施不足,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等问题。这些情况都给散装食品埋下安全隐患。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散装食品,规矩不能散,管理不能散。首先要健全散装食品法规制度和管理规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食品经营有总体性的规定,但对于散装食品经营的具体环节和特殊要求的规定尚不够细化和明确。以往的监管实践也暴露出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通过制定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的管理规范来加以弥补。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及管理规范,统一散装食品监管标准,规范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加强对散装食品市场监管。要把好散装食品经营准入关,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尤其要关注重点散装食品、消费者举报投诉多的散装食品,对销售不合格、过期变质散装食品及窜改食品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保障散装食品安全,既需要严格监管,也需要加强服务。各地管理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为散装食品经营者(包括通过网络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快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备案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要通过多种途径组织散装食品经营者开展有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学习,树立食品经营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按照法规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加强指导,督促散装食品经营者完善生产经营条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做到经营场所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远离污染源,有区域划分和隔离措施,现场加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要求,配齐清洗、消毒、温控等设备,保证卫生条件;销售散装食品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贴食品标签,不能有漏写信息,拆零销售应展示原包装产品信息,网络销售应展示标签标识信息,称重销售应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明码标价。
【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