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向主要电商平台发布《“双11”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明确提出严格规范促销行为,禁止“二选一”等违法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所谓“二选一”,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以明示或暗示手段,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自己一家电商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商家如果不配合,就不能享受平台提供的优惠政策及获得平台的优势资源支持,甚至会被逐出平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各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部分电商平台为了争夺用户资源,行“二选一”之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曾有研究机构调查,接近六成的电商商家表示曾被平台要求“二选一”。
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通过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为市场设置障碍壁垒以排斥竞争对手,违背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二选一”行为通过让平台内经营者(合作方)被迫站队,放弃与其他平台合作的机会,直接损害其他电商平台经营者(竞争者)与电商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也明显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和消费利益。长远看,“二选一”行为会破坏电商营商环境,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不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面对“二选一”乱象,社会不断呼吁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这种违背公平竞争市场准则行为的条款。2019年1月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等,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特别是不得不合理地限制他们与其他经营者开展交易。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限定交易行为。
不过,有法律人士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二选一”行为的规定仍不够细化,对这种行为的惩处较轻,法律威慑力尚不够彰显。而且,现在电商平台大都意识到实施“二选一”存在法律风险,因而在使用这一方式时变得更加隐蔽,比如采取言语暗示及流量封锁、搜索降维等“技术暴力”手段,变相强迫商家接受这一要求。要遏制电商领域“二选一”乱象,推动整个行业规范发展,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商家头顶悬起一把具有现实威慑力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立法层面,应考虑对现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进行修订。一方面,对一些关键概念作出符合互联网特征特别是电商交易特征的新解读,注入新的考量因素,针对“不合理限制”“不合理条件”的认定标准作更细化的解释,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降低适用法律相应条款的门槛,比如可将典型的、多见的、限制竞争风险较大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纳入反垄断法规范中,为经营者的经济活动提供更为确定的指引。
在法律法规条款明确“不能怎么干”(即禁止性条款)的同时,还要明确“干了会怎样”(即惩戒性条款),让商家知道如何做是错及犯错的严重后果,同时,也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拥有清晰有力的执法和司法依据。执法机关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要执法必严,强化前置性与穿透式监管,主动开启针对电商平台企业“二选一”行为的调查活动,并借助科技监管模式实现对“二选一”行为的回溯性调查与取证。还可以通过设置正面清单、存疑清单与负面清单方式,为电商平台企业设定清晰的“二选一”行为合规指南。
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执法,让法律“长出牙齿”,让一个个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舆论热点成为有结论的案例,让触碰法律红线者付出沉重代价,形成示范效应,推动构建公开、公平、公正、清明的互联网营商环境。
【观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