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贾润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标识义务,加大打击制假售假的力度,完善损害赔偿机制,很多利好消费者的举措值得关注。”北京市中闻(昌平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松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提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信息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载明;产品质量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生产者地址、生产日期、联系方式以及实际生产地信息,所执行产品标准的编号;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通过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这一规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具体的,而不是模糊、抽象的。”在杨松看来,这些具体规定正是来源于消费者的现实生活需要,如遇某些生产者、销售者企图蒙骗消费者或者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抓好产品质量,不仅需要生产者、销售者履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也需要法律的约束力。《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生产日期,伪造或者未按要求标明产品成分;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准入许可证、认证、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等质量标志或者证书。另外,《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在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对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共有6种处罚,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杨松表示,这些处罚都是有针对性的,将有效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尤其对于罚款,有两个重要的改变,首先将罚款基数确定为是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而且是指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的合计数的货值,相比原来以违法所得为罚款基数,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其次是以货值为罚款基数,罚款下限为货值的50%,上限为货值的3倍,相较现行《产品质量法》在处罚数额的设置上惩戒力度更大。
杨松认为,《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生产和消费良性循环。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应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遇到的新问题、疑难问题及时修订相应内容,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让广大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