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热轧带肋钢筋等8类产品(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从即日起,依据有关文件延长有效期的上述产品的旧证书一律作废。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序号
1
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
2
防爆电气
防爆电机
防爆仪表
防爆电器
3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4
白酒
白酒
5
水泥
水泥
6
抽油设备
抽油机
抽油杆及其接箍
抽油泵
7
危险化学品
第一批
无机盐
氰化物
工业氰化钠
工业氰化亚铜
一级钡化合物
工业氯化钡
工业氢氧化钡
六价铬化合物
工业重铬酸钠
工业重铬酸钾
工业铬酸酐
氯碱
氢氧化钠
工业用氢氧化钠
离子交换膜法氢氧化钠
化纤用氢氧化钠
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
液氯
工业用液氯
盐酸
工业用合成盐酸
食品添加剂盐酸
高纯盐酸
环氧乙烷
环氧乙烷
8
棉花加工机械产品
锯齿轧花机
液压棉花打包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