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认证认可>>认证认可>>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1号公告

2004-06-14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4-04-22 15:12)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吕质检机构,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公布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名称和每个机构的检验范围。2001年,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共批准319家质检机构(实验)计量认证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各质检机构(实验室)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依据的主要标准将另行发布。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