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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4号公告

2004-06-14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4-04-22 15:12)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在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可机构认可及现场能力确认的基础上,同时为保持与原相关认证工作的延续性,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9家认证机构即日起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现予以公告。

    附件: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业务范围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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