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已于2004年6月1日公布(总局和认监委联合公告2004年第62号),并将于2004年8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认证认可条例》,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和检测机构须经国家认监委指定,为使有关机构了解指定要求,及时提出申请,现将申请承担安全防范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指定产品范围(共四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一)入侵探测器
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振动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四)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二、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
(一)业务领域: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认证和检测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的数量:每类产品2家
(三)拟指定检测机构的数量:每类产品2-3家
三、指定原则
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便利有效。
四、指定条件:
(一)认证机构指定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在安全技术防范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的产品范围;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检测机构指定条件
1.获得国家计量认证;
2.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产品涉及的检测标准(见附件1);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五、指定工作安排
1.2004年6月30日前,符合"四"中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和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请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原件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原件)抄送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指定的检测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原件)抄送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2004年7月1日至7月25日,进行申请机构评审,并确定指定机构;
3.2004年7月30日前,公布指定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
六、申请机构有关利益方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 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七、信息咨询及联络:
1.国家认监委 认证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联系人:何小群
电 话:010-82262751
2.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秘书处
北京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100020)
联系人:陈云华
电 话:010-65994625
E-mail 地址:
3.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 秘书处
北京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100020)
联系人:韩京城
电 话:010-65994531
E-mail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