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鉴于比利时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家猪无古典猪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家猪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34号中对猪及其产品的相关限制措施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
鉴于比利时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家猪无古典猪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家猪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34号中对猪及其产品的相关限制措施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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