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质函[2005] 2号
关于征求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
评价目录建议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确认工作,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你局在充分掌握本地区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建议(含已到期的2002年中国名牌产品)。
提出目录建议,请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方向,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2、关系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行业整体规模较大。
3、行业集中度较高,主要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较大,具有较高的顾客满意程度和品牌知名度。
4、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此外,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应优先考虑;对出口创汇产品(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主品牌)和替代进口产品要适当倾斜;农业类产品应经过标准化生产或加工,具有较高的产业化程度和一定的科技含量。
符合以上四条原则的产品,要逐一填写“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建议目录基本情况表”,数据必须真实可查,并按以上要求提供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于2005年2月25日前以书面文件(一式二份)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我司。
为了保证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正常工作秩序,严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纪律,我司再次强调要求,有关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原则上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络,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报等业务。在申报和评价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省以下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带企业到国家质检总局以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汇报,不得请客送礼、“跑名牌”,不得单独会见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有关的任何人员。企业在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邮 编:100088
联系人:高勇
电 话:82262042、82260120
电子邮件地址:gaoyong@aqsiq.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建议目录基本情况表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
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建议目录基本情况表
; 省(自治区、直辖市)
所属行业
企业
名称
品牌
年份
产品销售量
销售额
(万元)
市场占有率
产品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产品实现利税
(万元)
企业总资产规模
(亿元)
实物质量水平
|
代码
名称
销售量
销售额
采标情况
主要性能指标名称、水平
与国外先进水平的比较
|
大类:
中类:
门类:
小类:
2002年
1.
……
N.
|
2003年
|
2004年
|
大类:
中类:
门类:
小类:
2002年
1.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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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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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大类:
中类:
门类:
小类:
2002年
1.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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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
2004年
|
注:1、产品所属行业代码名称请参照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分类应尽量细化到中类、小类。
2、如2004年全年数据不全,可报前三季度数据,但应注明。
3、产品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及产品实现利税均为该建议产品的单一数据。
4、请以word表格形式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