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生产企业:
2004年9月26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04年第26号公告,对机动车辆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中涉及的检测项目和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4:2001/A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5:2001/A1),《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自2004年9月26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6号公告要求:自2005年3月1日起,机动车辆类产品须按原CCC认证规则及此公告修订件的要求获得强制性认证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三处自2004年9月26日开始接受企业换版申请。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已按照公告要求进行了申报并取得了新版CCC证书。
为避免各车辆生产企业因未及时取得新版CCC证书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三处再次提醒各有关企业及时与我处联系,进行CCC证书换版申请,取得新版CCC证书。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三处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