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PD008-2005)
(第1版 第3次修订)
1.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产品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证以及CB测试证书批准、撤销和测试证书/报告的更改。 2.产品认证 2.1 批准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2.1.1 申请人具有法人地位,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1.2 产品经检测符合相应认证标准; 2.1.3工厂经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 2.1.4 文件齐全; 2.1.5 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2.1.6申请人应向中心相关产品处提出认证申请。 2.2 保持认证的条件 认证有效期之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2.2.1获证产品通过需要时进行的产品抽样检测(生产线、仓库、市场),证明仍然符合相应的认证标准;2.2.2通过监督检查,证明工厂仍满足监督检查的要求; 2.2.3 认证更改时,按《产品认证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2.2.4没有违反《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恢复、撤销、注销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况; 2.2.5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使用有关产品认证标志;2.2.6 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2.3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2.3.1 产品型号/类别的扩大 a.申请认证的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符合单元划分原则并与已获证产品使用同一标准的另外型号/类别的产品; b.申请认证的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但与获证产品使用不同的标准的另外类别的产品。 2.3.2 生产场地的扩大已获证的产品增加生产场所。 2.3.3 扩大认证范围应向中心相关产品处提出认证申请。 2.4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减少同一张认证证书所包含的产品型号。 缩小认证范围应向中心相关产品处提出申请。2.5 暂停认证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证书。
2.5.1持证人提出证书暂停 持证人应向检查处或相关的分中心提出证书暂停申请;2.5.2获证工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检查,包括下列情况: 1)认证机构根据认证申请记载的信息,经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手段,仍然不能联系到持证人/获证工厂时; 2)持证人主动提出延期检查的,具体为: a) 电线电缆、照明设备产品提出延期时间超过首次应监督检查的时间1个月的; b) 提出延期时间超过应监督检查的时间3个月的; c) 提出延期时间超过应监督检查的自然年度内(即2004年度、2005年度……)。3)从应监督检查之日起算,工厂声明连续十二个月不生产获证产品的;4)在应监督检查的自然年度内,工厂声明无获证产品生产,致使不能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监督检查的; 5)其它因持证人/获证工厂原因,不能按时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2.5.3工厂检查表明,持证人/获证工厂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或CQC标志认证要求和认证机构要求的,具体如下: a工厂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不符合项,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证书时; b工厂检查中开具的不符合项报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验证的; c 持证人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证标志。2.5.4)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国家质量监督抽查或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年限须进行送样测试的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证书的;2.5.5 监督检查时,工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的; 2.5.6逾期未交纳认证费用的; 2.5.7其它需要暂停的情况。2.5.8 暂停期间有关事项 2.5.8.1 在证书暂停期间,必须交纳年金。2.5.8.2原则上,暂停期为24个月,暂停时间自签发《暂停认证证书通知单》之日算起; 2.5.8.3 暂停期间,证书为无效状态。2.6恢复认证的条件
2.6.1对于2.5.1~2.5.2的情况,暂停期间内由持证人申请恢复,原则上需通过按初始检查的要求进行全要素工厂检查和抽样检测,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的费用;
2.6.2对于2.5.3~2.5.7的情况,暂停期间持证人/获证工厂经过整改,并提出正式的恢复申请,经认证机构确认纠正措施有效;
2.6.3证书暂停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含12个月)的,按2.6.1和2.6.2处理;暂停期限在13个月到24个月的,原则上按初始检查的要求进行全要素工厂检查,并对产品抽样作型式试验,按规定交纳有关的费用。
2.6.4 对于2.6.1~2.6.2的情况,持证人应向检查处或相关的分中心提出恢复申请。
2.7 撤销认证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证书。发生2.7.7和2.7.9所述情况的除撤销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7.1 证书暂停期限已满,持证人未提出恢复证书的正式申请; 2.7.2在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2.7.3持证人/获证工厂因不按时交纳认证费用暂停证书,暂停期满仍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2.7.4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文件,要求撤销证书的;2.7.5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2.7.6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缺陷,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2.7.7持证人违规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的;2.7.8当按照《工厂检查特殊程序》,先发证后工厂检查时,工厂拒绝在规定期间内接受工厂检查的; 2.7.9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认证证书的; 2.7.10 拒绝接受国家或认证机构规定的跟踪检查的; 2.7.11在证书暂停期内不交纳证书年金的; 2.7.12 其它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况。
2.8 注销证书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注销证书。
2.8.1证书的持有人提出申请注销 证书的持有人应向检查处或相关的分中心提出注销申请。 2.8.2证书超过有效期,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8.3 持证人/获证工厂因破产、倒闭、解散等情况,导致获证产品不生产时;2.8.4获证工厂地址变迁,与认证证书不一致,原地址不再生产获证产品的;2.8.5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持证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2.8.6其他需要注销证书的情况。
3. CB测试证书
3.1 批准获得CB测试证书的条件:
a.申请人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使用CB测试证书的过程中遵守IECEE体系的规则; b.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应IEC标准。 3.2 CB测试报告/证书更改的条件: a. 申请人/制造商/工厂名称和地址的变更; b.在已获得的CB测试报告/证书基础上追加某些国家/地区的标准差异测试; c. 产品标识的更改; d. 产品安全件的更改; e.更改申请应在CB测试证书颁发二年内提出,超时按新申请处理。 3.3 若发生下述情况,CQC将撤销CB测试证书: a. 滥用证书; b.产品不再与测试过并在测试报告中描述的样品相符; c. 证书持有者要求撤销; d.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颁发的证书有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