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公告(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对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考核合格;经对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人员培训后,考试合格,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CCIC CANADAINC.)为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机构。
二、授予下列人员进口旧机电产品境外检验资格。
三、经批准的境外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事指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四、批准有效期自2007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15日。期满要求续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