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针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重拳出击,动作频频。国家质检总局8月27日一天发布6个局长令,其中包括《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两个产品召回法令,种种举措,为消费者能够健康安全放心地消费筑起了一道道坚实的大坝。
无论是早前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还是最近开始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作为构建国内产品安全体系的切实有效的手段之一,“召回”这两个字越来越被消费者所熟悉,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
好不容易攒钱买了辆小汽车,正常驾驶开了不久却发现发动机舱内有地方漏油。找4S店解决,一会说是使用问题,一会又说没事,再开开看看。自己不懂汽车维修,又不知道找哪评判、说理,提心吊胆地开着,心里真是别扭;
孩子常喝的某外国品牌奶粉的某型号产品被有关部分查出碘含量超标,忧心孩子的健康不说,生产企业的态度更是令人愤怒。先是拒绝承认其碘含量超标,后经多方证实才承认“按国家标准,这批产品不合格”,但却拒绝回收或者停止销售这些问题奶粉;
在玩具商店买到的某品牌玩具熊憨态可掬,成了1岁的儿子须臾不离的好伙伴,但一天却突然发现孩子把玩具熊的一个眼珠一把揪了下来往嘴里塞,吓得家长够呛……
明明是厂家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和缺陷,他们却死不承认,你说咱一个普通消费者该怎么办?
怎么办?有办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逐步建立的针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就是专门解决这个问题的。
买到缺陷产品有了“说法”
“召回是指产品存在设计或质量缺陷,由厂商将已经推向市场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予以回收的一种制度。召回本身是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刘祥介绍说:“近年来,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而实际生活中,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和人们认识的局限性,企业投放到市场的产品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绝对的安全;一些产品的不安全隐患往往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并由消费者、社会各有关方通过企业的售后服务部门反馈回企业的设计、制造部门。因此,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明确预防和消除缺陷产品的主体及其义务,细化从事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等环节中经营者的不同责任与义务。”
缺陷产品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已经成为困扰全球的问题,就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同样如此。例如在美国、加拿大的政府召回网站上,每年公布的召回令都超过300次。由于缺陷产品一般是批量生产并进入市场的,所以这些产品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是广泛的。相关数据显示,在欧洲,与产品有关的死亡人数为1.5万~3万人/年,受伤人数为400万~500万人/年;在美国,伤亡人数为每年1.5万人/年,直接经济损失7000亿美元;据美、英、日等国研究表明,医院急诊室病人有10%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
随着因设计、制造、信息知识等失误而造成的产品缺陷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日渐增多,为加强对缺陷产品的管理,消除其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开始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例如英国就建立了制造商的召回行为主要由各种法律来规范的产品召回体系。
2004年10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产品安全管理中,首先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截止到2007年6月,已先后有国内外39家汽车制造商进行了召回,共计88次,累计召回125万多辆缺陷汽车,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收到良好的监管效果。
“实践证明,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缺陷产品的行政监管,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建国内产品安全体系切实有效的重要举措。”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刘祥充满信心地说。
处处关爱消费者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实施新闻发布会上接受采访时指出:“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则是从生产源头把关,因此,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仔细研读《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可以发现,这两个召回制度处处体现着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关爱,体现出了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对消费者的关爱,首先体现在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生产责任。例如《儿童玩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规范企业实施召回的部门规章,共六章四十八条,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特别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
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两个规定对召回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操作性极强。例如与消费者关系十分密切、又特别受到关注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共六章四十八条的规定与《儿童玩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样,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的设立、信息收集职责,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建档、备案提出要求,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相关义务等作了规定。规定了判断缺陷调查和评估的程序,规范生产者和监管部门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程序性规定,并规定了专家及技术资源的使用、缺陷的认定和风险评估等内容。规定了生产者对有缺陷的食品必须采取措施的方式和具体程序要求,以及主管部门责令处置的程序。还对生产者违反相关报告、调查和召回程序的责任,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召回的是消费者的信任和生产者的信誉
作为召回制度实施过程中重要一环的生产者,他们对待“召回”观念的转变,直接影响到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积极施行。对此,业内专家认为,一个完整有序的产品召回体系,涉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如果企业在召回行动中表现出最大程度的诚意,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反而会被“加分”。这种进步而积极的观念,是召回制度成功实施所必需的社会环境。
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扭曲的观念,即认为“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就绝不实施召回。而与我国企业相反,西方发达国家的生产企业则认为,如果产品质量问题首先被政府或消费者发现,从而丧失了企业主动召回的机会,才是损害企业声誉、信用和利益的事情。
上海的一家企业就是在一次痛苦的抉择中完成了对“召回”二字认识上的涅磐。较早前,上海市有关部门试点“召回”,在例行的食品监督抽检中,某公司生产经营的三类食品的4件样品被检测为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权衡利弊,该公司选择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召回缺陷食品,将所有缺陷食品撤柜,并张贴启示接受消费者退货,总共回收了1015公斤产品,并按要求进行了销毁。当时,该企业老总最担心的不是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是担心以后该公司的产品也将受到株连。最后,公司老总最担心的事情并没有发生,相反召回事件给公司上下敲了警钟,他们迅速停止了原来的原料供应,修改了配方,然后把新生产的产品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当新产品重新上市时,提心吊胆的他们松了口气,结果是产品销量逐步提升。
采访中,北京一家超市一位食品柜台的营业员的话说得很实在:“现在的消费者挑选食品时会更注重品牌与商业信誉,最害怕的是,本身有问题却要隐瞒。”
消费者对缺陷产品的被召回的渴盼无疑是强烈的,实际上,生产者等召回的责任方对待召回的认识也在提高中。零点调查公司的一组调查数据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该调查显示,93.7%的消费者、91.7%的行业媒体、90.9%的零部件制造商、88.4%的经销商、83.3%的行业协会、82.7%的整车制造商都赞同汽车召回制度……
“召回的是消费者的信任和生产者的信誉。”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刘祥介绍说:“从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情况来看,召回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不断提高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水平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120多万辆有缺陷汽车的召回行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对公众生命安全的保障,也让社会各界加深了对召回制度的正确认识,消费者对缺陷汽车召回的满意度达到94%以上。而大部分汽车制造商则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从设计、制造环节加强了对产品缺陷的控制,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得到不断改善。我们相信,随着召回制度对产品涵盖的不断拓展和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一定会得到更有力、更全面的保障,消费生活一定会越来越幸福。”《消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