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认证认可>>认证认可>>

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要贴标识

2009-04-14 13:5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志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必须在指定位置标注下乡标识。

   通知对标识及使用情况分别做出明确要求。这些内容包括: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由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同式样制作,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

   通知提出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的制作标准分为“汽车”和“摩托车”两种规格。其中汽车下乡产品标识为:

    1、标识高度不得低于2.5厘米。

    2、标识以红色(较醒目)或银色为主色调,汉字颜色必须鲜明,易于识别。

   3、汽车下乡产品标识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应用强力胶一次定型。

    摩托车下乡标识为:

    1、标识高度不得低于2.0厘米。

    2、以红色或银色为主色调,汉字颜色必须鲜明,易于识别。

   通知要求,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下乡产品销售给农民时,须在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产品销售给农民时,须将“摩托车下乡”字样用油漆喷涂在侧板显著位置。乡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汽车摩托车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后,方可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民车主。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