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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2010-04-21 15:30:2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年第34号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

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

    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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