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和节能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由国务院发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又于2009年1月24日进行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法律保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奠定了基础。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以及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和节能问题受到特殊重视。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设备实行全方位的安全监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规范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及改造等活动,并监督各方面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从而形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使用中对能源的消耗。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的是分级监察管理的行政体制。据统计,截至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市级和部分经济发达县级质检部门设置了3012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9363人,全国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548个,行业、企业检验机构791个,检验机构人员53797人。
《条例》规划了“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督促协调,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两大基本制度,即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大制度。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