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工作的地域分工有明确的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口岸内地分工协作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除外),严禁跨地区检验检疫。出口货物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了检验检疫后,以“电子转单”方式将有关检验检疫结果传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报检人的申请进行口岸查验、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口岸查验工作情况如下:
1.主要工作环节
验证、核查货证。
2.工作要求
(1)查验的内容
货物唛头、标志、批次编号等包装标记是否完好并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一致;是否超检验检疫有效期;已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封识是否完好并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一致。
(2)验证实施验证放行的,由检务人员逐批核查《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真实有效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核查货证
实施核查货证放行的,由检务人员验证后,根据《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按1%~3%的比例随机确定查验批次,将出境货物报检单及有关单据一并转相关查验部门,实施口岸查验。货证相符,予以放行。
①经施检部门查验合格的,检务人员凭实施部门出具的凭证,审核无误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②经施检部门查验不合格的,与产地局联系处理。
③报检的出境货物需要并批或者分批出境的,依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出口查验时,发现货证不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⑤活动物检验检疫按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