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巴基斯坦于2003年11月3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协定,确定了优惠贸易安排框架下的关税减让措施。双方还制定了《早期收获计划协议》,订立了专门的原产地规则,于2005年12月正式签署。此规则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范围,限于“早期收获计划”项下的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的产品,对超出范围和不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的产品不能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要求原产地证书由出口国的官方机构签发。我国的签证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证书采用专门的格式,需要在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购买。其主要填制要求见证书的背面。
与申办一般产地证书的手续一样,申请该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时,须提交《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和其他必要的单据。由于原产地规则中有直运规则的要求,经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转口的货物,无联运提单的,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后,需持上述证书和有关单证到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中巴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的申请程序及填制方法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基本一样,要求如下:
第一栏,填写出口人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
第二栏,填写收货人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
第三栏,填写生产商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其他生产商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对该信息要求保密,可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此栏只需填写“同上(SAME)”。
第四栏,填写运输方式和线路,并详细说明装货港、卸货港、离港的日期、运输工具号。
第五栏,留空。由进口国海关当局填写,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六栏,注明货物项目编号。
第七栏,填写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与出口商业发票的名称和HS编码一致,以便查验货物的进口国海关官员可以识别。HS编码为货物进口国的六位数HS编码。包装种类、件数、唛头及编码也应注明。
第八栏,填写原产地标准。与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填法有区别。对于完全原产或完全获得(WhollyObtained)于中国的产品,在第八栏中填写字母“P”;对于非完全原产于中国的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要求的,在第八栏中填写字母“PSR”;符合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要求或原产地累计百分比要求的,填写非原产于中国或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占产品FOB总值的百分比,例如50%,但原产地规则规定不得超过60%。因此,在此栏填写的百分比不得高于60%(包括60%)。
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产地材料)含量的计算公式:
非原产材料的价格包括:
(1)进口材料的CIF价格;
(2)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成员方境内最早确定为不明产地的原材料支付的价格。
第九栏,填写货物的毛重。按贸易惯例能准确表示数量的计量单位也可填写在此栏,如:体积或件数。
第十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如有要求,可填写订单号或信用证号。
第十二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十三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